成都高新法治在线 | 消失的情人之连带保证责任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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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热恋期间

  男方向银行贷款100余万元作为创业启动资金

  女方为了支持心上人

  在保证合同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一年后贷款到期

  女方收到了银行寄送的还款通知书

  这时,男方却杳无音讯

  女方是否要为男方的贷款买单?

  本期《成都高新法治在线》关注

  《消失的情人之连带保证责任的陷阱》

  法治刚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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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案中,向银行借款的明明是小浩,为什么丽丽还要承担还款责任呢?

  案例中的丽丽在男朋友小浩向银行借款时,自己也和银行签署了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当贷款到期,债务人小浩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时,银行作为债权人,是有权要求债务人小浩履行债务,或者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丽丽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在本案中,法院还查控了丽丽名下的资产。在执行过程中,法院能否处置丽丽的资产呢?

  民事执行必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案例中,债权人银行根据生效的判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丽丽作为被执行人之一,人民法院对其名下资产进行查控符合法律规定。如果最高额保证合同中就债的清偿顺序进行了但书约定(如“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和保证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对连带责任保证人丽丽被查控的资产进行司法处置(拍卖)符合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丽丽向银行履行了自己的还款义务,之后她有什么办法可以追回自己损失的这些钱吗?

  案例中的丽丽承担保证责任后,是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小浩追偿的;同时,如果案例中除丽丽之外,还存在多个连带保证责任人,丽丽就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部分,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 连带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在提到本案中的丽丽时,都称她为 “连带责任人”,法律上对于保证责任还有其他的类别吗?

  通常担保人的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其责任范围也有所不同。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借款人到期不还款时,债权人必须先通过诉讼或仲裁要求借款人还款。只有在借款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后,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如果保证合同中没有写明是哪种担保模式,则默认为是一般保证。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有期限吗?还是说是永久的呢?

  保证是有期限的。保证期限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都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

  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如果我们遇到了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有哪些事项是我们一定要注意的呢?

  为别人担保本身就是一个需要谨慎思考的决策:

  (1)要多方考察借款人的信誉。一般来讲,借款人的信誉越高,担保人的风险就越小。切不可碍于亲戚、好友、同事、同学、老上级的情面,不假思索,不计后果,盲目地做担保人,这种做法风险较大; 

  (2)在订立保证合同时争取做一般保证人,以行使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3)运用反担保,即在担保人因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而遭受损失时,可要求债务人对担保人作出清偿。反担保不仅可以降低担保人的风险,也可以促使债务人积极履行还款义务。

  身为担保人,可能会承担哪些风险呢?

  这个问题也是对前面重点法律问题的总结:

  (1)首先你可能被起诉:如果债务人违约而欠债,债权人会要求债务人或者担保人履行还款义务。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人,债权人有权选择对借款人或担保人采取司法措施;

  (2)即使有多名担保人也并非安全:多名担保人并非意味着债务均分,如果合同中有但书约定,债权人对债的清偿顺序有选择权,债权人将有权选择向所有或其中一名担保人追债。

  (3)死亡并不代表免除担保:只有贷款已还清时,担保人才可抽身而退。若借款人去世,担保人仍需为贷款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涉及多项担保,即使担保人死后,其遗产仍得用以偿还债务(遗产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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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g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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